发布时间:2013-01-14 15:43:27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世纪大战 谁是赢家?
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苹果、三星世纪大战可谓是一波三折,愈演愈烈。在本专栏2012年12月5日第5版的《初始一战: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中,我们回顾了确立苹果公司专利有效性的“初始禁令”一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资深审查员吴大章用他收集和翻译的详细资料,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了该战役的全过程。这一“初始禁令”,从请求到审结,用了14个月的时间。苹果公司最初用18件专利提起了针对三星4款产品的禁售请求,而法院最终仅支持了涉及1件专利的1款产品的禁令。
“初始禁令”一役最终以三星公司判赔苹果公司“10.5亿美元”告一段落。然而,专利大战并未就此画上句号。2012年10月15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复审程序裁定苹果公司的“滚动、缩放、旋转”发明专利(381号发明专利)的所有20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2012年12月19日,又宣告苹果公司的“用于滚动操作的应用编程接口”发明专利(专利号为US7844915)无效。可见,苹果公司在美国“主场”并非顺风顺水,也不是绝对的赢家。
三星先手防御,力图证明不侵权
把目光移至欧洲。在英国,三星公司先手下出防御棋——三星英国公司请求法庭确认其产品“不构成对苹果公司注册外观设计侵权”,指的是苹果公司注册号为000181607-0001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英国当地法官科林·伯斯(Colin Birss)在2012年7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三星产品对苹果产品不构成侵权,并在法庭上说出了“名言”——“三星的Galaxy Tab平板电脑并没有苹果公司所疯狂追求的低调朴素和极简风格,它并不像苹果产品那样酷。”
这句“not as cool as……”的评论在第二天几乎铺满了全球报刊,让三星公司赢了官司,但却很是郁闷。而这句话的娱乐性也很容易令人忽略关于判决的详细说明信息,对此,吴大章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作了详细解读。
吴大章说:“在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能够给予‘知情的使用者’与‘任何能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都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以此评价该外观设计是否具备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并且在评价独特性时,会考虑到开发设计时所享有的自由度。”
吴大章表示,英国法官会从两个方面来考量外观设计:一是在现有设计库中出现的相关设计的情况;二是设计人员在产品实用功能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下,做出相应设计的难易程度。
为此,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都寻找了业界顶尖级的技术专家证人,同时提交了与平板电脑相关的在先产品来证明现有设计库的内容。志在必得的三星公司共提交了51件在先产品,其中包括诞生于1960年的儿童玩具。
“没有苹果酷”,经历复杂考量
针对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苹果公司从7个设计特征入手,阐述三星产品与苹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相似性。这7个设计特征分别是:(1)长方形、双轴对称的平板,四角相同且略有弧度;(2)整个前板覆盖不带任何装饰的平整透明表面;(3)窄而等宽的边缘包围着透明前表面;(4)被等宽边框包围的长方形显示屏居中设置,位于透明前表面之下;(5)后表面基本平整,侧边向上弯曲,与前表面相接形成卷曲的外边缘;(6)机体薄,由特征(5)体现;(7)通体设计简洁至极,没有指示屏幕显示方向的设计特征。
在上述的7个设计特征中,特征(7)在现有设计库中没有出现过。吴大章认为,“该特征也是苹果产品外观设计的核心特征。现有设计库中有比较接近的设计,不过几款在先产品设计得比较简单,都没有苹果产品这样简约到极致。”
英国法官认为,特征(7)与产品屏幕上显示的内容毫不相干,也就是“该特征与功能无关,并非由于功能的限制而造成”,仅仅是设计人员选择的一种表面装饰的形式。与那些在受到功能等技术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功能和装饰作出的设计特征相比较,其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重要程度不如后者。因此在总体评价涉案外观设计的最后步骤,法官并没有提及该项特征。“可见,法官在整体评价涉案外观设计时,对与实用功能没有紧密关系的设计特征,并没有给予苹果公司期望的权重,这也体现了欧盟外观设计必须考虑设计自由度的法律原则。”吴大章说。
英国法官认为,现有设计库中存在大量与苹果产品外观设计相似的正面设计,因此,苹果和三星的产品在“知情的使用者”看来属于同一个家族系(family),该家族系中的不同外观设计是由背面的不同设计来区分的。现有设计库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背面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在背面的设计具有明显不同的细节设计,三星公司称之为“便携式手包”(clutch purse)设计,该特征在现有设计库中没有出现。法官评价说,用户显然会注意到这些细节设计,也会更加关注产品侧面和背面的不同;由于侧面和背面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与苹果公司注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不同的,因此三星产品不构成侵权。
这就是“not as cool as”的由来。它的内涵并没有像多数媒体报道得那么简单,而是经历了复杂的权衡和判断。后来,苹果公司不服英国法官于2012年7月9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向英国皇家法院提起上诉。法官罗宾·雅各布爵士(Sir Robin Jacob)于2012年10月18日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苹果专利或被无效,世纪大战远未终结
这就是在英国,此次苹果与三星世纪大战美国“主场”之外最具代表性诉讼的情况。把目光移回美国,从“初始禁令”发出到陪审团判决三星公司支付苹果公司10.5亿美元赔款,一周后,苹果公司再次提交文件,继续起诉三星公司,并要求法院将“初始禁令”转变为“永久禁令”。
此举看起来是苹果公司在乘胜追击,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2012年10月15日,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复审程序发出编号为90/012304的初步审查决定,裁定苹果公司的381号发明专利的所有20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理由是根据两份在先技术,381号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这两件在先技术分别是被国际局公布的WO 03/081458号以《专利合作条约》(PCT)为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这也是三星公司曾向圣何塞法院提交的对比文件,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决定与地区法院的判决出现了相左之处)和US7786975号美国专利。
2012年11月22日,三星公司律师团提交文件,要求露西·高法官重审关于对三星公司发出“永久禁令”和增加损害赔偿的议题。2012年12月19日,美国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提出的对三星公司施行“永久禁令”的要求。同一天,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复审程序又发出了对苹果公司的US7844915号发明专利“用于滚动操作的应用编程接口”的初步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涉及“滚动不充分即回弹”,也在“判赔10.5亿美元”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10.5亿美元,此案并未画上句号,仍存在着翻案的可能。世纪大战,波谲云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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