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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2014-06-16 15:35:2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市工商局自2014年4月初至12月底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共查办案件424件,罚没款374.36万元。

  市工商局于2014年4月3日专门召开会议对整治行动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区县分局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深入动员,扎实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全力做好整治工作。会后,各分局按照市局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辖区实际制定了辖区专项整治方案,深入排查辖区内风险点,确定打击整治重点。

  整治期间,各分局采取边摸排问题、边开展整治的办法,目前已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发现重要案件线索。

  截至四月底,全市共出动了2295车次,6322人次,检查有形市场974个次,场内经营者18494户次,商场超市2428个次,网店453个次。共查办案件424件,罚没款374.36万元,捣毁查处窝点及仓库10个,移转公安部门案件4件。

  下一步将根据第一阶段摸排情况,围绕重点整治商品及问题、重点整治场所和重点整治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制造假售假窝点和储存假冒伪劣商品仓库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强化行刑衔接。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宣传优势,及时报导专项行动的成果。并利用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获取更多的社会线索。

  典型案例

  一、朝阳分局取缔一处制造侵权“牛栏山”白酒窝点

  根据线索,朝阳分局在对金盏乡马各庄村检查时,查获带有“牛栏山”商标的42度白酒包装箱15460个、瓶盖91000个、商标标识180000个。经“牛栏山”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以上物品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场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薛某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队处理。侵权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二、大兴分局查处北京东方华煜家具有限公司侵犯“露水河”商标案

  当事人从互联网上订购的标有“露水河”注册标记钢板模具,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木屑板加工业务。至2014年5月7日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加工侵犯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露水河”注册专用权的木屑板343张,售出17张,未售出的带有“露水河”商标的木屑板326张被大兴分局查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分局对该企业处以没收上述带有“露水河”商标的木屑板、钢板模具并罚款115248元。

  三、东城分局查处北京英凯文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吉的堡”商标案

  当事人未经“吉的堡”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经营推广服务中,使用“吉的堡”图形文字,进行英语培训及宣传活动,侵犯了吉的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30524元。

  四、丰台分局查处陈某销售假冒“KNAUF”轻钢龙骨案

  当事人陈某从他人手中购进带有“KNAUF”标识的轻钢龙骨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丰台分局在现场查获600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当事人陈某侵犯了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丰台分局对陈某处以没收现存侵权商品并罚款10000元。

  五、海淀分局查处贾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当事人贾某从他人手中购进“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洋河白酒,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海淀分局现场查扣275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贾某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贾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淀分局对贾某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3770元。

  六、石景山分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骆驼杯”女鞋案

  根据“骆驼杯”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投诉,石景山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带有“骆驼杯”商标的女鞋正在对外销售,经投诉人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骆驼杯”牌女鞋的标识与广州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似,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石景山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480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平分局查处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假冒“龙牌”轻钢龙骨和耐水石膏板案

  根据线索,昌平分局对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中所使用的“龙牌”图案商标及北新建材字样的轻钢龙骨、“龙牌”耐水石膏板和BnBm北新建材字样的耐水石膏板,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北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昌平分局处于当事人40000元的罚款。苏州婚纱商标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公司|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定|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条码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69条码申请|苏州天猫条码申请|苏州代办入驻天猫|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苏州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天猫入驻代理|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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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