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22 16:18:40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8月中旬,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法槌的敲落,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兔宝宝公司)长达6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山东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元公司)在石膏板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德华兔宝宝公司拥有兔宝宝商标。
6年的维权之路让德华兔宝宝公司法务部主任沈国敏感慨万千:“对方以傍名牌的方式侵权,影响了兔宝宝的正常销售活动,虽然商标异议、复审和后续的司法程序时间跨度非常长,考验着异议人的实力和信心,但整个过程中,我们非常坚定,最终也取得了维权胜利。”
2008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公告临沂金元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兔宝宝商标。德华兔宝宝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临沂金元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石膏板产品与德华兔宝宝公司主营的贴面板、胶合板等产品同属商标注册第19类产品,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自己在先注册的第19类兔宝宝驰名商标的模仿和复制。2010年7月,商标局的裁定结果没有支持德华兔宝宝公司的异议理由,德华兔宝宝公司随即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2013年8月,商评委依法裁定临沂金元公司所申请的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临沂金元公司不服裁定,随即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对案情进行审理后认为:石膏板、贴面板、胶合板均属在日常家庭装修中经常使用的建材类商品,销售场所、消费对象均基本相同;临沂金元公司申请注册的兔宝宝商标与德华兔宝宝公司在先注册的兔宝宝商标构成近似;德华兔宝宝公司的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两个“兔宝宝”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013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临沂金元公司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临沂金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悉闻北京市高院终审结果的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鸿敏说:“时光荏苒,德华兔宝宝公司用事实打赢了这场长达6年的商标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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