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22 16:19:40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8月中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工商局了解到,自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以来,该局于5月先后对3起涉嫌TCL商标侵权案件立案调查,并于7月下旬对这3起案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月10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天山工商所接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投诉称,李某开办的库尔勒毛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五类线缆(主要使用于网络)为假冒该公司TCL注册商标的商品。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毛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有8件待销的超五类线缆商品,其商标为TCL,商品包装箱内的网线上还标有TCL商标标识。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在现场,举报单位人员在8件待销的使用TCL商标的超五类线缆中,抽样取证1米线缆。同日,库尔勒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5月15日,天山工商所收到经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书和TCL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明该批TCL超五类线缆属假冒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机关依法对上述超五类线缆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于2014年4月购进TCL超五类线缆8件,均是推销商送货上门时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任何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及TCL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据了解,TCL商标是TCL集团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2013年7月1日,TCL集团股份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使用。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库尔勒市工商局据此认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除投诉李某开办的毛伟商贸公司销售侵权商品外,还投诉另两名自然人有同样的侵权行为,其中孙某的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库尔勒市工商局对这两名自然人的侵权行为也及时立案查处,受到了权利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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